该案是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调查余某、周某甲等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中发现的洗钱线索。2012年8月,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判余某、周某甲等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判周某乙因清洗毒资270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一是提供银行账户,办理定期存款。周某乙提供本人银行卡账户供余某、周某甲存取资金使用,同时以自己的名义为余某、周某甲办理定期存款。代其保管资金,掩饰资金真实来源。二是现金携带出境。周某乙接到周某甲的通知后将款项转到刘某银行账户,再由刘某取现带到缅甸交余某和周某甲,协助其转移毒资。三是买房买车。周某乙以自己的名义为余某、周某甲购买门面、住宅及车辆,转换非法所得,使非法所得财产合法化。
目前我国采取,警察稽查毒品,金融机构监测可疑资金,司法部门打击洗钱犯罪的方式,各司其职,共同打击涉毒洗钱。
其中,人民银行作为打击洗钱犯罪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监测要求并维护反洗钱数据库,其他金融机构依照要求监测客户的每一笔交易。
(一)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二)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账户;
(三)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四)不要为规避监管标准而拆分交易,否则不但增加交易费用,降低交易效率,还会引致反洗钱资金监测人员的合理怀疑;
(五)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编著《反洗钱监管典型案例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