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据悉,这批典型案例覆盖了当前多发、常见的洗钱罪上游犯罪类型,不仅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对司法办案工作具有指导意义,而且对社会公众具有警示意义。
典型案例分别是:曾某洗钱案,雷某、李某洗钱案,陈某枝洗钱案
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断加大洗钱犯罪惩治力度。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洗钱犯罪221人,提起公诉707人,较2020年分别上升106.5%和368.2%。最高检还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加强对办理洗钱犯罪案件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的调研,研究作出指导意见,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切实提高办案质效。人民银行积极发挥反洗钱监管职能,促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紧密衔接。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反洗钱是一项系统性工作,需要金融立法、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行业自律、行政监管、司法保障等多方面的努力与配合,检察机关将以办案为中心,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持续加大追诉洗钱犯罪力度,加强与人民银行、监委、法院、公安等执法司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检察履职,根据办理洗钱案件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并积极探索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努力从全方位多层次发挥检察机关反洗钱工作职能。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曾某,系江西省众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上游犯罪
2009年至2016年,熊某(另案处理)在担任江西省南昌市生米镇山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依仗宗族势力长期把持村基层政权,垄断村周边工程攫取高额利润,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严重扰乱当地正常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熊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洗钱犯罪
2014年,南昌市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某公司”)为低价取得山某村157.475亩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多次向熊某行贿,曾某以提供银行账户、转账、取现等方式,帮助熊某转移受贿款共计3700万元。其中,2014年1月29日,曾某受熊某指使,利用众某公司银行账户接收银某公司行贿款500万元,然后转账至其侄女曾某琴银行账户,再拆分转账至熊某妻子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成员银行账户。2月13日,在熊某帮助下,银某公司独家参与网上竞拍,并以起拍价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4月至12月,熊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江西雅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某公司”)银行账户,接收银某公司以工程款名义分4次转入的行贿款,共计3200万元。后曾某受熊某指使,多次在雅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陪同下,通过银行柜台取现、直接转账或者利用曾某个人银行账户中转等方式,将上述3200万元转移给熊某及其妻子、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成员。上述3700万元全部用于以熊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日常开支和发展壮大。
2016年11月16日,熊某因另案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曾某担心其利用众某公司帮助熊某接收、转移500万元受贿款的事实暴露,以众某公司名义与银某公司签订虚假土方平整及填砂工程施工合同,将上述500万元受贿款伪装为银某公司支付给众某公司的项目工程款。
二、诉讼过程
2018年11月28日,南昌市公安局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六个罪名将熊某等18人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发现在案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规模严重不符,大量犯罪所得去向不明,随即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调取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涉账户资金去向相关证据材料,并联同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对本案所涉大额取现、频繁划转、使用关联人账户等情况进行追查、分析,查明曾某及其关联账户与熊某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账户之间有大额频繁的异常资金转移。2019年3月30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向南昌市公安局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对曾某以涉嫌洗钱罪补充移送起诉。南昌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于5月13日移送起诉。
曾某到案后,辩称对熊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知情,不具有洗钱犯罪主观故意。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查证曾某协助转移资金的主观心态:一是收集曾某、熊某二人关系的证据,结合曾某对二人交往情况的相关供述,证明曾某、熊某二人同是生米镇本地人,交往频繁,是好友关系,曾某知道熊某在当地称霸并实施多种违法犯罪活动。二是收集曾某身份及专业背景的证据,结合曾某对工程建设的相关供述,证明曾某长期从事工程承揽、项目建设等业务,知道银某公司在工程未开工的情况下付给熊某3700万元工程款不符合工程建设常规,实际上是在拿地、拆迁等事项上有求于熊某。根据上述证据,东湖区人民检察院认定曾某主观上应当知道其帮助熊某转移的3700万元系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所得,于2019年6月28日以洗钱罪对曾某提起公诉。东湖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15日作出判决,认定曾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曾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雷某、李某,均系杭州瑞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某公司”)员工。
(一)上游犯罪
2013年至2018年6月,朱某(另案处理)为杭州腾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参展推广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ach外汇交易平台,以腾某公司名义向1899名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14.49亿余元。截至案发,造成1279名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8.46亿余元。2020年3月31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对朱某提起公诉。2020年12月2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朱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朱某提出上诉。
(二)洗钱犯罪
2016年年底,朱某出资成立瑞某公司,聘用雷某、李某为该公司员工,并让李某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为其他公司提供商业背景调查服务。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雷某、李某除从事瑞某公司自身业务外,应朱某要求,明知腾某公司以外汇理财业务为名进行非法集资,仍向朱某提供多张本人银行卡,接收朱某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转入的非法集资款。之后,雷某、李某配合腾某公司财务人员罗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银行大额取现、大额转账、同柜存取等方式将上述非法集资款转移给朱某。其中,大额取现2404万余元,交给朱某及其保镖;大额转账940万余元,转入朱某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及房地产公司账户用于买房;银行柜台先取后存6299万余元,存入朱某本人账户及其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其中,雷某转移资金共计6362万余元,李某转移资金共计3281万余元。二人除工资收入外,自2017年6月起收取每月1万元的好处费。
二、诉讼和处罚过程
2019年7月16日,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分局以雷某、李某涉嫌洗钱罪将案件移送起诉。2019年8月29日,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洗钱罪对雷某、李某提起公诉。2019年11月19日,拱墅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雷某、李某犯洗钱罪,分别判处雷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6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7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宣判后,雷某提出上诉,李某未上诉。2020年6月1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发后,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启动对经办银行的行政调查程序,认定经办银行重业绩轻合规,银行柜台网点未按规定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调查了解与核实验证;银行柜台网点对客户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多次触发反洗钱系统预警等情况,均未向内部反洗钱岗位或上级行对应的管理部门报告;银行可疑交易分析人员对显而易见的疑点不深纠、不追查,并以不合理理由排除疑点,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经办银行在反洗钱履职环节的上述违法行为,导致本案被告人长期利用该行渠道实施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经办银行罚款400万元。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枝,无业,系陈某波(另案处理)前妻。
(一)上游犯罪
2015年8月至2018年10月间,陈某波注册成立意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公司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定期固定收益理财产品,自行决定涨跌幅,资金主要用于兑付本息和个人挥霍,后期拒绝兑付;开设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发行虚拟币,通过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在该平台充值、交易,虚构平台交易数据,并通过限制大额提现提币、谎称黑客盗币等方式掩盖资金缺口,拖延甚至拒绝投资者提现。2018年11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对陈某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涉案金额1200余万元,陈某波潜逃境外。
(二)洗钱犯罪
2018年年中,陈某波将非法集资款中的300万元转账至陈某枝个人银行账户。2018年8月,为转移财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陈某枝、陈某波二人离婚。2018年10月底至11月底,陈某枝明知陈某波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公安机关调查、立案侦查并逃往境外,仍将上述300万元转至陈某波个人银行账户,供陈某波在境外使用。另外,陈某枝按照陈某波指示,将陈某波用非法集资款购买的车辆以90余万元的低价出售,随后在陈某波组建的微信群中联系比特币“矿工”,将卖车钱款全部转账给“矿工”换取比特币密钥,并将密钥发送给陈某波,供其在境外兑换使用。陈某波目前仍未到案。
二、诉讼过程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在查办陈某波集资诈骗案中发现陈某枝洗钱犯罪线索,经立案侦查,于2019年4月3日以陈某枝涉嫌洗钱罪将案件移送起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提出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根据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调取证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指导商业银行等反洗钱义务机构排查可疑交易,通过穿透资金链、分析研判可疑点,向公安机关移交了相关证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枝以银行转账、兑换比特币等方式帮助陈某波向境外转移集资诈骗款,构成洗钱罪;陈某波集资诈骗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其潜逃境外不影响对陈某枝洗钱犯罪的认定,于2019年10月9日以洗钱罪对陈某枝提起公诉。2019年12月2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陈某枝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陈某枝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办案过程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示虚拟货币领域洗钱犯罪风险,建议加强新领域反洗钱监管和金融情报分析。中国人民银行将本案作为中国打击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成功案例提供给国际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向国际社会介绍中国经验。